企業挪用債券募資 國融證券因未盡托管責任被處罰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國融證券因未盡托管責任而被監管處罰。
云南證監局近期對國融證券出具警示函,因為國融證券作為“18騰沖01”債的受托管理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債券發行人規范使用募集資金,且未在云南證監局組織的自查工作中,如實報告發行人存在將募集資金轉借他人的情況。
公告顯示,“18騰沖01”債券發行人為騰沖市建安城鄉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發行人將債券募集資金,分別轉借給騰沖市盛源旅游文化投資開發有限公司2500萬元、騰沖市鳳里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揮部3800萬元,金額合計6300萬元,占募集資金總額的7.875%。以上兩筆借款均已收回。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職責。
依據上述規定,云南證監局對于國融證券出具警示函。
此外,云南證監局還對“18騰沖01” 債券發行人——騰沖市建安城鄉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寶啟凡,現任董事長董大文出具警示函,要求兩人對上述事項分別承擔主要責任。
事實上,近些年來頻頻出現券商針對于債券受托管理工作未能勤勉盡責的情況。
中信證券在其2020年半年報中表示:因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運環保”)債券交易違約,該債券的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部證券”)受托管理工作未能勤勉盡責,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及重大遺漏,應對廣州證券(現已更名為“中信證券華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9年9月27 日,廣州證券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材料,起訴盛運環保與西部證券,訴訟標的為本金人民幣1億元及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債權實現費用等。
2019年初,江蘇證監局一紙公告顯示,順風光電的全資子公司——順風光電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此前發行的一期公司債的募集資金,被劃轉至其全資孫公司后,再被轉借給另外一家關聯公司。
東海證券作為“15順風01”債的承銷商和托管人,對這起違規事件也難辭其咎。
江蘇證監局認為,東海證券未勤勉盡責,未持續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未及時發現違規行為;并且,在東海證券此前出具的托管報告中,認為順風光電投資(中國)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運作合規,不存在挪用、轉借的行為。
依據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東海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1月31日前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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